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 证据不足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6-11-02 00:00
“你自己说,我们是不是有约定过利息,那一万块钱是不是你还给我的利息……”休庭时王某给夏某打电话,言语中充满了愤怒。
事情起源于夏某向王某所借的一笔45000的借款。借条中并没有书面约定有利息,但王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过利息,而且夏某还于2015年9月还了他1万利息。但夏某并不承认王某的说法,坚持认为没有任何利息约定,还他的是本金,于是就出现了上面王某的责问。
法官说法:原告主张争议的10000元款项系被告向其支付的利息,然而欠条中并未载有有关借款利率的约定内容,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有借款利率,被告也否认双方就借款利息有过约定,且被告单次支付10000元款项的行为并无显著民间借贷中一般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特征。因此,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无需支付。既然法院综合认定被告无需支付利息,那么此10000款项应认定为被告所偿还的借款本金。
风险防范: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关于利息的约定可以有两种形式,即书面约定和口头约定,但口头约定的利息需要主张成立的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最好在借款凭证中予以明确,另外,对于债务人归还的款项,最好让其在借条中明确所还款项的性质,防止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