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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转条”、“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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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转条”、“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8-03-12 00:00

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杨某于2016年1月1日向包某出借10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为24%。期满后,包某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借贷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凭证,将利息24万元计入本金,本金合计124万,借期1年,年利率24%;期限届满后需偿还的本息共计153.76万元。

 

包某由于先前无力偿还表示歉意,并认为先前的借款凭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便将其丢弃。2018年1月1日,包某表示实在无力偿还。次日,杨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某偿还本息共计153.76万元。包某以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凭证为“转条”,不应当支付153.76万元作为抗辩理由。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说法:

 

民间借贷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凭证,再次计算利息。“利滚利”也即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本案中,第一次借款期限届满时,双方重新签订的借款凭证应当定性为“转条”。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两款之规定:“(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相关规定,“利滚利”、“转条”的本息之和保护限额为: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结合本案,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100+100×24%×2=148万元。

 

但是,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是将前期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后重新出具的,其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包某已将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凭证丢弃,无法履行举证责任,因此包某的抗辩理由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文链接: http://www.lndiandang.com/html/xhdt/jryt/14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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